< 稅務>
1.祭祀公業不動產登記為唯一派下員所有符合條件者憑證不課徵印花稅
非財團法人組織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辦理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個別所有時,如經該管民政機關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證明派下員僅1人,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或其他規定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或建物登記,其登記原因為解散,並以更名(名義變更)為登記事由者,所持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憑證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不動產契據,無須課徵印花稅。
(財政部103.08.28台財稅字第10304605390號令)
2.核釋營利事業已繳納之國外稅額及大陸稅額得依規定在限額內扣抵暫繳稅額之規定
一、自103年度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者,所試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屬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於當年度法定暫繳申報截止日前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暫繳稅額。
二、營利事業依規定試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列報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其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依前點規定於限額內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點規定列報扣抵所得來源國、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時,應依照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提出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取得指定或授權機構之驗(認)證後,併同暫繳稅額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財政部103.08.27台財稅字第10300588330號令)
3.上市、上櫃公司因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等沖抵保留盈餘,無須減除股東可扣抵稅額
一、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庫藏股票,嗣因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及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所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其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沖抵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者,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無須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二、本部92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令說明三及說明四、99年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800483410號令說明二及97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704081950號函說明三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刪除。
(財政部103.08.22台財稅字第10300053470號令)
< Bac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