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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東會議事錄記載事項疑義
 

一、「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20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公司法第1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爰股東會議事錄內就議決事項內容或議事經過之要領有誤繕或誤植之處時,自應由上開有權製作議事錄之人,依實際議決情形更正議事錄後分發各股東;如屬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83條第3項規定,另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103.8.4 經商字第103020748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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