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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益信託房屋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財產

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103.09.26台財稅字第10304619480號令)

2.保險業申報自留賠款扣減計徵營業稅規定

一、財產保險業自103年9月申報103年7-8月期營業稅起,依本部75年6月25日台財稅第7547901號函、101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令、103年8月5日台財稅字第10304597050號令有關產物保險業銷售額之計算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其中准予扣減之自留賠款,在簽單業務部分,指當期簽單保險賠款金額扣除當期向再保險同業或第三人攤回保險賠款金額後之實際保險賠款數額;在再保業務部分,指當期分進再保險賠款金額扣除當期向分入再保險同業或第三人攤回保險賠款金額後之實際再保險賠款數額;可扣除之賠款金額,以該保費收入為應稅者為限。

二、前開計算後之數額若為負數,應以零計算,惟得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扣減調整。

(財政部103.09.04台財稅字第103005974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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