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清算人無意願擔任清算人時,可由該公司之法人股東指派適當人選擔任清算人
一、按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1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1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第1項);「前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第2項)。同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第1項);「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第2項)。準此,法人股東1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解散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尚無由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而選任清算人之問題。又有關清算人之產生,清算期間如有變動,可由唯一法人股東指派,並向法院聲報(本部98年11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44800號函參照),先為敘明。
二、案述1人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解散後即進入清算程序(公司法第24條參照),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應由董事甲、乙、丙等3人為法定清算人,惟該3名董事倘無意願擔任清算人,而公司章程又無規定清算人人選,且1人公司尚不得經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的情況下,為便利公司之清算,使公司儘早了結現務,藉以保障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應可由該1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股東指派適當人選擔任清算人,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並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俾執行公司清算有關事務,以善盡社會責任。末按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是以,有關公司清算之相關事宜,仍以管轄法院之意見為準。
(經濟部103.11.03
經商字第10302128450號)
二、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條文略)
(經濟部103.11.19經商字第10302430520號)
三、董事長於任期內缺位,並非公司法第203條第4項所定每屆第1次董事會選任董事之情形,尚不得依上開條項規定,適用同法第206條以普通決議方式選出董事長。有關董事長缺位之情形,可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一、按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但每屆第1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同條第4項規定:「第1次董事會之召集,出席之董事未達選舉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最低出席人數時,原召集人應於15日內繼續召集,並得適用第206條之決議方法選舉之」。上開第4項本旨係鑒於每屆第1次董事會大都涉及選任公司董事長事宜,事關緊要,如出席之董事未能達到選舉董事長之最低出席人數時,原召集人應於15日內繼續召集,並得適用公司法第206條以普通決議方法選舉之,以使公司能儘早選出董事長,將公司營運步入正軌。查案內A公司董事長於董事任期內屆齡退休,造成董事長缺位之情形,並非公司法第203條第4項所定每屆第1次董事會選任董事之情形,尚不得依上開條項規定,適用同法第206條以普通決議方式選出董事長,先為敘明。
二、至於董事長缺位之處理,可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由副董事長代行董事長職務;若無設副董事長,則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董事長職務,召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本部96年11月2日經商字第09602146040號函參照。
(經濟部103.11.18
經商字第10302136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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