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1.限制欠稅人出境規範生效日仍受限制出境者之處理原則
一、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104年1月1日生效日仍受限制出境處分者,不論該限制出境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有該規範之適用。
二、前點案件以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原受限制出境之欠稅金額(含已確定之罰鍰)及截至104年1月1日之滯納利息合計金額,適用上開規範第4點附表各級距之欠繳金額。
三、稅捐稽徵機關就第1點案件查明已無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必要者,應解除其出境限制。
(財政部103.12.31台財稅字第10304656721號令)
2.核釋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一、自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法令規定,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者,其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應以當年度依該等法令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同條項各款後之餘額計算之。
二、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致採用當年度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其以當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該借方餘額之數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三、營利事業101會計年度結束日前尚未完工之建屋預售工程,已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按完工比例法認列工程利益,且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102年度及以後年度因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應於該工程完工年度認列全部工程利益,於計算完工年度應計入未分配盈餘之工程利益時,其屬前述採完工比例法認列且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工程利益部分,免計入完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財政部103.12.18台財稅字第10304621090號令)
3.個人投資人於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後,出售剩餘持股,其每股成本計算規定。
一、個人投資人於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後,出售剩餘持股,依101年8月8日修正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或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每股成本應以實際取得成本除以減資後剩餘股數計算。
二、前點所稱實際取得成本,依101年8月8日修正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授權訂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3條規定,採個別辨認法者,應以按該法辨認之該股票減資前一日持有股數之總成本計算;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3條及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採加權平均法者,應以該股票減資前一日持有股數,乘以按該法計算之該日每股平均成本計算。
三、廢止本部97年8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073000號函。
(財政部103.12.03台財稅字第10304638380號令)
4.核釋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上市櫃、興櫃公司,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之課稅規定
一、自102年起,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處理會計事項,其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存續公司因合併發行新股之股份對價價值,應以董事會決議日確定換股比例之股份對價價值認定。其每股價值,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以董事會決議日之收盤價為準,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屬興櫃股票者,以董事會決議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為準,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二、合併消滅公司應於合併基準日按前揭因合併所發行股份對價之價值,依本部97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令第一點、第三點及97年1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700312710號令規定計算其股東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三、合併存續公司於合併基準日之併購成本超過所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於收購日(取得控制日)之公允價值部分,得認列為商譽, 依規定年限攤銷。其併購成本,採一階段合併者,應以合併時所支付股份對價之價值為併購成本;採分階段合併者,應以各次收購股權之實際取得價格,加計最後合併階段所支付股份對價之價值為併購成本。
(財政部103.12.01台財稅字第103040304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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