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智慧財產權」定義
為促進個人或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成果相關智慧財產的流通與應用,誘發智慧財產權人積極轉讓權利以協助我國產業提升產品質量、技術創新與服務內容的量能;同時,鼓勵我國中小企業導入外部資源強化自身創新研發的動力,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智慧財產權」,係指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產生財產上價值,並由法律所創設之權利者(現行包含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與植物品種權等)。同時,為符合時代保護所需,日後透過法律創設保護之相關智慧財產權,亦屬之。
(經濟部103.12.02經企字第10304605790號)
二、單一法人公司仍必須遵循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董事會,承認有關會計表冊
按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1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復按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是以,單一法人公司仍須依照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董事會,俾承認有關會計表冊。
(經濟部103.12.05 經商字第10302145450號)
三、修正「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施行。
(條文略)
(經濟部103.12.10經商字第103007117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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