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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定「一百零四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零四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零四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八二、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五七、五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財政部104.02.11台財稅字第10300705330號令)

2.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一、 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二、 廢止本部92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901號

(財政部104.02.06台財稅字第10300205660號令)

3.修正本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第2點第3款有關免再就受控交易進行個別分析之金額標準。

本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第2點第3款規定有關免再就受控交易進行個別分析之金額標準,修正如下:「受控交易屬於營利事業之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項目,且其同一類型受控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其非屬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項目之金額標準以二分之一計算。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起,本款規定變更為同一類型受控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同一類型受控交易超過新臺幣1千萬元之營利事業,其與同一關係企業之同一類型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之交易。」

(財政部104.02.02台財稅字第103045783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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