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訂定「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附「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附件略)
(行政院104.02.06院臺經字第1040122674號)
二、訂定「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訂定「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附「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附件略)
(行政院104.02.09院臺經字第1040123235號)
三、公告「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首次優惠適用期間
主旨:公告經濟景氣指數已達一定情形及「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至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止。
依據:「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2條第2項及第9條。
公告事項: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統計資料,中華民國103年6月至同年12月之失業率,連續6個月已高於3.78%,經濟景氣指數已成就達一定情形之要件,爰啟動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之適用。
二、申請資格及程序:依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辦理。
三、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至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止。
(經濟部104.02.16經企字第10404600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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