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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捐稽徵機關函請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時,應同時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並送達。

一、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法送達。

二、廢止本部71年5月21日台財稅第33628號函

(財政部104.03.25台財稅字第10304044180號令)

2.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

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財政部104.03.10台財稅字第104045257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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