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1.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勝訴之當事人(原所有權人)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得單獨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敗訴之當事人(新所有權人)者,該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財政部104.05.22台財稅字第10404556670號令)
2.國內營業人甲接受保稅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以乙營業人名義進口之營業稅課徵事宜
補充核釋97年10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如下: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買受人(乙)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營業人(甲)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乙)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104.05.13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令)
3.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符合一定條件得追溯適用放棄免稅之規定。
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已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104.05.07台財稅字第103046334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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