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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由多人股東轉讓股份而成為一法人股東之公司時,單一法人股東重新指派代表人為董監事,其辦理變更登記之任期疑義。

  按股份有限公司由多人股東轉讓股份而成為一法人股東之公司時,如公司原董監事均由該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當選者,可毋庸重新指派,由原董監事續任至任期屆滿(本部91年8月16日商字第09102157780號函參照)。準此,股份有限公司由多人股東轉讓股份而成為一法人股東之公司時,如公司原董監事並非由該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當選者,自應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由該法人股東重新指派之,其任期自係為新一屆的任期。

( 104.5.4 經商字第10402271750號 )

<經濟部函>

一、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

茲增訂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104.05.20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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