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六條。
(附件略)
(經濟部104.09.02經商字第10402422990號)
二、訂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
主旨:訂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生效。
依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三項。
公告事項: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經濟部104.09.09經商字第10402423740號)
三、有關非曆年制公司開始適用前開修正後法規之時點疑義
商業會計法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亦於103年11月19日修正發布,前開修正後法規皆自105年1月1日施行,但商業得自願自103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有關非曆年制公司開始適用前開修正後法規之時點,應依報導期間開始日認定,但亦得依前開規定自願提前適用。例如:某公司之105年會計年度自104年10月1日開始至105年9月30日結束,106年會計年度自105年10月1日開始至106年9月30日結束,則某公司應自其106年會計年度(報導期間開始日為105年10月1日)適用前開修正後法規,但亦得自願提前於某公司其104年會計年度(報導期間開始日為103年10月1日)
適用。
另「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各號公報草案附則均有明訂各該公報於中華民國104年○○月○○日發布,對報導期間開始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但亦得提前適用,併予敘明。
(經濟部104.09.10經商字第104024244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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