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1.銷售因廢止徵收而發還之原被徵收土地計算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規定。
所有權人銷售因廢止徵收而發還之原被徵收土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以被徵收前原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
(財政部104.10.15台財稅字第10404022740號令)
2.補充核釋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檢附文件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規定申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如未依規定檢附前開證明文件,僅提示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者,尚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惟如其嗣後基於與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經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除有其他事證得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課稅年度後始發生者外,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
(財政部104.10.15台財稅字第10404638970號令)
3.運用科學技術研發成果取得之股票撥入科發基金等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等執行研究發展單位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接受政府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並就其管理及運用研究發展成果取得之股票中,應歸屬補助、委託或出資之政府機關(構)部分,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或科學研究基金保管運用者,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
(財政部104.10.08台財稅字第104040346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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