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附件略)
(經濟部104.11.30經商字第10402432890號)
二、有關土地得否按公告現值調整帳面金額疑義
按103年6月18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商業會計法第51條規定:「商業得依法令規定 辦理資產重估價。」及103年11月19日本部修正發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0條第4款規定:「其他權益,指其他造成權益增加或減少之項目,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四、未實現重估增值:指依法令辦理資產重估所產生之未實現重估增值等。」是以,資產得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重估,例如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至於自用土地仍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其經依公告現值調整後而發生之增值,經減除估計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減除之準備後,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第18條辦理。
依據修正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故土地認列為投資性不動產者,非屬商業之自用土地,尚不得按公告現值調整帳面金額。
(經濟部104、11、09經商字第10402123930號函)
三、訂定「有限合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定比例」
主旨:訂定「有限合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有限合夥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有限合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一定比例如下:
(一)
於有限合夥出資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時,指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出資總額之二分之一。
(二)
於有限合夥出資總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時,指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出資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部分之二分之一加計出資總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部分之四分之三。
(經濟部104、11、30經商字第1040243095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