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1.核釋進口冷凍冷藏設備用之主機課徵貨物稅規定。
進口冷凍冷藏設備用之主機,如於進口時已確定其銷售對象、用途及安裝地點者,准由進口人提供工程合約書、購買憑證影本及載明壓縮機型號之切結書等相關資料,先行辦理具結免課徵貨物稅進口,進口人應自主機進口之日起3個月內檢附裝置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勘驗確非供冷氣機使用之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辦理銷案,逾期未辦理銷案者,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規定折算補徵貨物稅。如遇特殊原因無法如期銷案時,應於銷案期限內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其展延期限由進口地海關視實際情況酌定,逾期仍未辦理銷案者,應依規定補徵貨物稅。
(財政部105.03.28台財稅字第10400740510號令)
2.國內營利事業如有短期票券或債券利息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辦理扣繳。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所得,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扣繳,不適用第13條之1第1項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規定: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前點各款規定之所得,依前點規定辦理,不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2項規定。
三、本令自發布日生效
(財政部105.03.03台財稅字第105045172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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