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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企業併購法>

企業併購法第12條

 

●企業併購法第12條相關疑義

按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5項規定:「股東與公司間就收買價格達成協議者,公司應自股東會決議日起90日內支付價款。……」並未就簡易併購計算期間之基準日和公司支付異議股東價款之期限規範;復按同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之規定。」公司踐行簡易併購,公司支付異議股東價款之期限,準用公司法第316條之2之規定(經濟部105年3月21日經商字第10502016270號函參照)。是以,公司踐行簡易併購,自應以董事會決議日做為計算期間之基準日;至於其餘事項仍依修正後企業併購法第12條相關規定辦理。本部105年3月21日經商字第10502016270號函予以補充說明。

(105.04.21 經商字第10502034460號)

<公司登記>

單一法人股東投資之有限公司,法人股東得否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董事疑義

 

按單一法人股東投資之有限公司,可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由法人股東直接指派董事。是以,公司既係為單一法人股東投資之有限公司,該公司指派自然人擔任董事係依上開規定及公司章程規定之結果,非屬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登記之董事,亦不適用同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

( 105.4.25 經商字第10502411030號 )

公司申請更正變更登記案,應由原處分機關辦理,或由現申登機關辦理一案

 

一、按公司法第391條規定,公司登記,申請人於登記後,確知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所謂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係指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就申請人所申請登記之事項,有錯誤或遺漏而言。至申請人自己漏未登記之事項,自不得援引上開規定,於登記後申請更正(最高行政法院59年判字第276號判例參照),先予敘明。

二、所詢更正案應由原處分機關辦理或由現申登機關辦理一節,按申請人係向現申登機關申請辦理,是以,更正案應由現申登機關辦理,惟如有原處分作成疑義,得向原處分機關查明處理。

( 105.4.25 經商字第10502025520號 )

<經濟部函>

一、公告「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優惠適用期間

主  旨: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及「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優惠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至107年5月19日止。

依  據:「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2條第2項、第3項及第3條。

公告事項: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統計資料,中華民國104年9月至105年2月之失業率,連續6個月已高於3.78%,經濟景氣指數已成就達一定情形之要件,爰賡續啟動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之適用。

二、申請資格及程序:依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辦理。

三、優惠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至107年5月19日止。

(經濟部105.04.19經企字第10504601710號)

二、但書規定之累積虧損應計入年度中因會計處理而調整「累積虧損」之數額

公司法第235條之1但書所稱累積虧損,指以彌補經股東常會承認之累積虧損,尚不包括營業年度中間所發生之本期虧損。例如以104年之獲利狀況彌補累積虧損時,係以彌補經股東常會承認之103年之累積虧損為原則,並計入104年度中因會計處理而調整「累積虧損」之數額。至於104年度未計入者,至遲於105年度依前開處理原則辦理。本部105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402436390號函釋內容,爰予補充。

(經濟部105.04.15 經商字第10502409260號函)

三、國立大學可以擔任公司發起人

一、按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一、公司。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依上開規定,自然人或法人均得充任公司發起人,就公司登記實務,國立大學雖未具法人資格,但具有機關之地位,可登記為公司股東及董監事,先予敘明。

二、次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國立大學校院為處理第1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年度投資規劃及執行各項投資評量與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準此,現行法令並未排除國立大學可擔任公司發起人。

三、國立大學如擔任公司發起人,應注意「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國營事業…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併予敘明。

(經濟部105.04.19 經商字第10502408860號函)

四、企業併購法第33條疑義說明

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目前已全面採無實體發行,或將實體股票存放予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會主動配合於股份轉基準日辦理舊票及轉換後股票入帳事宜。是以,上市(櫃)、興櫃或將實體股票存放予集保公司之公司確無股票流通之可能,並未因此影響股東權益,得以公告方式即可。惟若未屬上揭情形者,仍應依本法第33條規定辦理。

(經濟部105.03.22經商字第10502016260號)

五、企業併購法第12條相關疑義說明

一、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之「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係指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得受委託處理股務事務之機構。

二、按同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股東之請求,於公司取銷同項所列之行為時,失其效力。」是以,除公司取銷第1項所列之併購行為外,異議股東一經交存股票予受委託處理股務事務之機構後,即不可取銷其交存行為。

三、末按同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之規定。」公司踐行簡易併購,公司支付異議股東價款之期限,準用公司法第316條之2之規定。

(經濟部105.03.21經商字第10502016270號)

<公司法>

公司法235條之1
 

● 但書規定之累積虧損應計入年度中因會計處理而調整「累積虧損」之數額

公司法第235條之1但書所稱累積虧損,指以彌補經股東常會承認之累積虧損,尚不包括營業年度中間所發生之本期虧損。例如以104年之獲利狀況彌補累積虧損時,係以彌補經股東常會承認之103年之累積虧損為原則,並計入104年度中因會計處理而調整「累積虧損」之數額。至於104年度未計入者,至遲於105年度依前開處理原則辦理。本部105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402436390號函釋內容,爰予補充。

(105.04.15 經商字第10502409260號函)

公司法128條
 

● 國立大學可以擔任公司發起人

一、按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一、公司。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依上開規定,自然人或法人均得充任公司發起人,就公司登記實務,國立大學雖未具法人資格,但具有機關之地位,可登記為公司股東及董監事,先予敘明。

二、次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國立大學校院為處理第1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年度投資規劃及執行各項投資評量與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準此,現行法令並未排除國立大學可擔任公司發起人。

三、國立大學如擔任公司發起人,應注意「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國營事業…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併予敘明。

(105.04.19 經商字第105024088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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