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期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應加強注意事項
主旨:為確保重大訊息揭露之及時性、正確性與完整性,俾保障投資人之權益,茲彙列近期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應加強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近期修正重大訊息相關法規之重點摘述如下:
(一)為利上市公司重大訊息得廣泛傳佈及充分揭露,爰新增上市公司得以投資人可參與之重大訊息說明會方式辦理記者會,俾提升資訊揭露品質。另為利投資人參與,修訂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將重大訊息說明會通知本公司時點訂為召開2.5小時前,記者會則維持1.5小時前通知。
(二)考量金融控股公司或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稱之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上市公司受主管機關處罰之資訊業於主管機關網站充分揭露,爰依該等裁罰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性,修正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處理程序)第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款,規範上開公司經主管機關處分或單一事件罰鍰金額累計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者。但處分種類為糾正或限期改善,且對公司財務或業務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並配合刪除金融控股公司喪失對其子公司控制性持股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應公告之規定。
(三)配合「企業併購法」就簡易併購態樣之增訂,修訂處理程序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有關上市公司辦理併購案應召開說明記者會之適用範圍,以臻明確。
(四)衡酌處理程序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業訂有本公司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倘上市公司無法就該重大情事完整說明者,必要時本公司得暫停該公司有價證券交易之規定,爰刪除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有關上市公司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且上市公司無法於發現當日說明者,應向本公司申請暫停交易之規定。
二、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常見缺失事項:
(一)媒體報導新產品、新技術之開發進度有重大進展或重大投資者,未依規於報導當日中午12時前發布重大訊息完整說明相關事宜。
(二)全體董事放棄認購公司現金增資股數達得認購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並洽特定人認購者,未依規詳予揭露各特定人姓名及認購股數資訊。
(三)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案達應公告標準者,未依規發布重大訊息及辦理相關資訊公告申報事宜。
(四)內部人(含其關係人)新就(解)任時,未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申報相關資料。
(五)未於法人說明會召開日(或參加日)前一日公告召開時間及地點,或未依規輸入法說會會議內容之中英文資料。
(六)董事會(含重要子公司)決議減資、盈餘分配案(含不分配股利)、增資發行新股、發行公司債、召開股東會日期或事由,未依規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1小時前發布重大訊息。
(七)董監事異動、高階主管人事異動(總經理、財務主管及會計主管、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重要營運主管)、功能性委員會成員之委(選)任、異動等,未依規發布重大訊息及辦理相關資訊公告申報事宜。
三、為配合上市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或申請暫停(恢復)交易,本公司全天候受理相關事項,故倘於非上班時間發生應召開(申請)情事,請即時與本公司服務同仁聯繫洽辦相關事宜。
四、另請各上市公司善加利用本公司編製之「重大訊息申報作業操作手冊」、「資訊申報作業操作手冊」、「重大訊息暨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檢查表」及「上市公司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問答集」,以辦理重大訊息及資訊申報暨暫停(恢復)交易申請等作業(前開檔案置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常見申報問答與相關文件下載」之「使用手冊」項下)。
(證交所105.04.29臺證上一字第10518018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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