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民國一百零六年適用之IFRSs
一、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除第三點規定外,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下載專區」(網址:http://www.sfb.gov.tw)公告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適用之IFRSs。
三、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得自本令生效日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各號公報編製財務報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且經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編製財務報告後,不得變更選擇採用第二點規定版本。
(二)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前,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者,應於各期財務報告之附註中說明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版本,及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其會計政策與我國一百零六年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重大差異及影響金額。
四、本令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三○○一○三二五號令,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廢止。
(金管會105.07.18金管證審字第1050026834號)
二、「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修正
主旨:修正「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七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7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23519號函准予備查。
(附件略)
(證交所105.07.28臺證治理字第1050014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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