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發行附限制轉讓期間股票,於股票限制轉讓期間,公司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應於股份轉換契約載明是否影響股份轉換前公司對員工認股所為之限制轉讓
一、甲公司員工取得公司發行限制型股票,嗣後因甲、乙公司進行股份轉換,甲公司員工因而改持有乙公司發行之股票,係因適用企業併購法股份轉換規定之結果,尚非以乙公司員工身分為取得原因,故其取得並不違反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規定。
二、有關公司發行附限制轉讓期間股票,於股票限制轉讓期間,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是否影響股份轉換前公司對員工認購所為之限制轉讓效力?依企業併購法第31條第2款關於股份轉換契約應載明事項規定:「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支付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之總數、種類、數量及其他有關事項」,故應於股份轉換契約載明是否影響股份轉換前公司對員工認股所為之限制轉讓。
三、本部102年7月1日經商字第10102446330號函停止適用。
(經濟部105、8、2經商字第10502422940號函)
二、公告「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首次優惠適用期間
主旨: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及「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依據:「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統計資料,中華民國105年1月至105年6月之失業率,連續6個月已高於3.78%,經濟景氣指數已成就達一定情形之要件,爰啟動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之適用。
二、申請資格及程序:依「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辦理。
三、優惠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經濟部105、8、29經企字第10504604290號函)
三、「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附件略)
(經濟部105、8、30經工字第1050460409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