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104年度年報之主要缺失
主旨:檢送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104年度年報所發現之主要缺失如說明,請各上市公司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年報,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年報作業程序」辦理。
二、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104年度年報所發現之共同缺失如下:
(一)
年報之封面,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4條第1項之規定,完整刊載公司名稱、年份、刊印日期、於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及以顯著字體刊載可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包括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年報相關資料之網址。
(二)
致股東報告書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揭露未來公司發展策略、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三)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2款第1目附表一之規定格式揭露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四)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3款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一之三規定格式揭露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五)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3款第3目之規定比較說明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六)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4款第3目附表二之二規定格式揭露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七)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4款第4目附表二之二之一規定格式揭露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八)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4款第5目附表二之二之二規定揭露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九)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4款第6目附表二之二之三規定揭露公司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十)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4款第13目附表二之三規定揭露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會計主管、財務主管、內部稽核主管及研發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
(十一)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5款第1目之1附表二之四之一、之2及之3規定揭露會計師公費資訊。
(十二)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9款附表三之一規定格式揭露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
(十三)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第8款第1目至第4目之規定揭露公司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十四)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第2款第4目附表十六之一及十六之二規定格式揭露最近二年度任一年度中曾占進(銷)貨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客戶名稱及其進(銷)貨金額與比例,並說明其增減變動原因資訊。
(十五)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第2款第5目附表十七規定格式揭露最近二年度生產量值。
(十六)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第2款第6目附表十八規定格式揭露最近二年度銷售量值。
(十七)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第3款附表十九規定格式揭露從業員工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資、平均年齡及學歷分布比率。
(十八)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第5款第2目揭露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暨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
(十九)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9條第1款附表二十二之規定格式揭露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暨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等項目。
(二十)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9條第2款附表二十三之規定格式揭露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
(二十一)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0條第1款規定揭露財務狀況資訊。
(二十二)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0條第2款規定揭露財務績效資訊。
(二十三)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0條第3款規定揭露現金流量資訊。
(二十四)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0條第5款規定揭露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投資計畫。。
(二十五)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1條第1款規定揭露關係企業相關資料。
(二十六)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2條規定逐項載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證交所105.07.29臺證上一字第10518035951號)
二、「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勘誤
主旨:檢送「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勘誤後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本公司105年7月28日臺證治理字第1050014103號函公告修正「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七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部分內容誤植,特此更正。
(附件略)
(證交所105.07.29臺證治理字第1052200932號)
三、「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修正
主旨:修正「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7條、第22條之1及第27條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7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23519號函。
(附件略)
(櫃買中心105.08.01證櫃監字第10500212832號)
四、審閱興櫃公司104年第4季財務報告所見缺失
主旨:本中心業已對興櫃公司104年第4季財務報告進行實質審閱完竣,爰彙總所見相關缺失如附件供參,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中心「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第6條及第6條之1規定。
興櫃公司104年第4季財務報告實質審閱結果缺失彙總表(略)
(櫃買中心105.08.10證櫃審字第10501012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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