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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公司登記>

有關監察人因死亡解任,有無適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規定但書期限疑義。

 

查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但書,僅規定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之情形。至於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解任,應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前段規定之期限,於解任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為變更之登記。另有關董監事因死亡而解任,其申辦變更登記,應以公司知悉登記事項變更時,為計算登記期限之起始日,併予敘明。

( 105.11.30 經商字第10502139290號 )

<經濟部函>

一、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後可再次開會變更

公司於第1次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後,公司董事會復依同一程序召開第2次董事會變更原發行新股之決議,尚屬可行。但若原股東如有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按公司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6條之規定,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於第1次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後,公司董事會復依同一程序召開第2次董事會變更原發行新股之決議,倘因公司董事會再次決議降低該次發行新股之總數致侵害原有股東之認股權或繳納股款準備期間等利益,原股東如有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解決。至於公司與銀行原簽訂代收股款合約應如何處理,事屬私權契約問題,尚與公司法規範無涉。

(經濟部105.10.25 經商字第10502119940號函)

<公司法>

公司法第267條
 

●公司於第1次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後,公司董事會復依同一程序召開第2次董事會變更原發行新股之決議,尚屬可行。但若原股東如有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按公司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6條之規定,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於第1次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後,公司董事會復依同一程序召開第2次董事會變更原發行新股之決議,倘因公司董事會再次決議降低該次發行新股之總數致侵害原有股東之認股權或繳納股款準備期間等利益,原股東如有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解決。至於公司與銀行原簽訂代收股款合約應如何處理,事屬私權契約問題,尚與公司法規範無涉。

(105.10.25 經商字第105021199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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