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1.核釋營利事業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及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自105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103年11月19日修正發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經濟部104年9月16日經商字第10402425290號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以下簡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編製財務報告者,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一、稅額扣抵比率
(一)營利事業於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應包含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
(二)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於採用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屬99年度以後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該二年度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於上開二年度以後之年度,該淨增加數尚未分配部分,屬99年度以後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87%。
(三)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之保留盈餘淨減少數,應沖抵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無需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股利分配日應依沖抵後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分別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2項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股利分配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負數者,稅額扣抵比率以0計算。
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一)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應以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之合計數,減除同條項各款後之餘額計算之。
(二)營利事業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致採用當年度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其以當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該借方餘額之數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105.12.30台財稅字第10504682830號令)
2.補充核釋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產後護理服務免徵營業稅範疇。
理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105.12.21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令)
3.核釋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同時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適用原則。
納稅義務人銷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款規定之房屋、土地,其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訂定銷售契約,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同法第4條之5、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徵免所得稅者,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105.12.09台財稅字第10504598640號令)
< Bac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