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而該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實務上則依公司章程,有「本期稅後淨利」或「實際分派數」之二種類型提列基礎。
二、所詢企業之法定盈餘公積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於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無論採用追溯或推延調整所產生之保留盈餘,因該保留盈餘並未經過損益項目,毋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三、另公司倘有累積虧損時,則應依公司法第232條規定,於彌補虧損後,再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經濟部105.12.07經商字第10502137880號)
二、辦理員工獎酬股份延緩課徵所得稅將相關資料造冊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限
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五規定,辦理員工獎酬股份延緩課徵所得稅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者,應於發放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次年度一月底前,將其辦理延緩繳稅相關文件資料造冊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該文件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但前開規定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屬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訂有限制轉讓期間,須俟員工執行權利日或股票可處分日始能計算該員工適用延緩繳稅之所得額者,公司得於員工執行權利日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之次年度一月底前將前開資料造冊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該文件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經濟部105.12.19經工字第10504606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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