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1.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於一定期間得免開統一發票。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者,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由營業人自動報繳稅款。
(財政部106.02.24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
2.勞動合作社屬勞動團體,其所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
依合作社法核准設立之勞動合作社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所稱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勞工團體,其所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符合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4規定者,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106.02.08台財稅字第105007367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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