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
一、內部人股權轉讓違規常見態樣
主旨:為降低內部人股權轉讓違規情事,請貴公司配合將常見違規態樣轉知所屬內部人知悉並督促應確實依規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避免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規定而遭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鍰,爰彙總近來上市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違規態樣,請務必轉知所屬內部人知悉。
(一)持股轉讓事前申報常見缺失:
1、取得內部人身分未屆滿6個月,即於集中交易市場賣出股票。
2、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未於股票轉讓前辦理事前申報。
3、內部人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股票,已辦理事前申報,惟每ㄧ日轉讓股數超過每ㄧ交易日得轉讓之數量上限。
4、內部人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股票,其申報轉讓之方式與實際交易方式不同(例如申報以鉅額逐筆或盤後定價交易方式轉讓,而實際卻以鉅額配對方式轉讓)。
5、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全體合計每日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股票超過10,000股,未於轉讓前辦理事前申報。
6、內部人轉讓持股前已辦理事前申報,惟未注意申報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者,應於申報之日起3日後開始轉讓,申報轉讓給特定人者,應於申報之日起3日內轉讓完畢。
7、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股票遭金融機構斷頭或法院拍賣,惟未辦理事前申報。
8、內部人事前申報於集中市場轉讓者,若未於預計轉讓期間內完成轉讓,應於轉讓期間屆滿3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未轉讓完成理由」,惟未辦理持股未轉讓理由之事前申報。
(二)持股轉讓事後申報常見缺失:
1、內部人未申報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持股變動情形。
2、內部人因誤植或疏漏未確實依實際持股情形辦理事後申報。
3、內部人已向公司正確申報其持股變動情形,惟公司股務(股務代理機構)因誤植或疏漏,致未正確申報內部人持股變動情形。
4、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股票遭金融機構斷頭或法院拍賣,惟未辦理事後申報。
5、內部人持股設定質權後,未即通知公司。
6、內部人通知公司持股設質後,公司未依規定於質權設定後5日內申報並公告出質情形。
二、鑒於公司或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規定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1、2款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爰惠請轉知內部人及公司相關股務執行人員務必依規辦理。
(證交所106.07.11臺證監字第1060402116號)
二、公告一百零七年適用之IFRSs
一、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除第三點規定外,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下載專區」(網址:http://www.sfb.gov.tw)公告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適用之IFRSs。
三、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得自本令生效日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各號公報編製財務報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且經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編製財務報告後,不得變更選擇採用第二點規定版本。
(二)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前,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者,應於各期財務報告之附註中說明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版本,及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其會計政策與我國一百零七年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重大差異及影響金額。
四、本令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五○○二六八三四號令,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廢止。
(金管會106.07.14金管證審字第1060025773
號)
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等法令修正
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七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附修
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七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條文略)
(金管會106.07.28金管證發字第10600271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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