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審計>
一、集團內子公司移轉關聯企業股權之會計處理疑義
(S2向兄弟公司S1購買其持有具重大影響之轉投資Y部分股權,購買後S2對Y有重大影響,S1及S2可採帳面價值法處理,或依IAS
28關於權益法之規定處理。但均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漏交易事實及影響及採用之會計政策。若購買後S2對Y沒有重大影響,則S2依IAS
39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之規定處理。)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6.08.14
IFRS 問答集IAS28、IFRS3 )
二、對同一公司股票投資之分類及處分疑義
(依IFRS
9規定,對於非持有供交易且非適用IFRS 3之企業合併中之收購者所認列之或有對價之權益工具投資,企業可按逐項工具選擇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若企業將同一公司同種股票分列不同衡量種類,企業應有內部管理辦法訂明其金融資產分類之邏輯及原則,企業於原始認列時,應依該辦法對股票作適當之分類。又企業處分股票時,應將處分之理由連結至原始認列時之分類邏輯,依股票係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衡量種類而分別做會計處理。企業於處分該種投資標的時,若非先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票,應有合理之理由佐證。)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6.08.15
IFRS 問答集IFRS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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