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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廢止本部75年7月18日台財稅第7555502號函。

原函檢附如下: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呆、廢料及下腳等貨物,准予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75/07/18台財稅第7555502號函)

(財政部106.09.20台財稅字第106046291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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