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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第30條

 

●公司進行簡易股份轉換,子公司股東之通知對象及請求公司收買之股數,均以子公司董事會決議當日之股東名冊所記載之股東及股數為準。

按企業併購法第30條規定,母子公司間進行簡易股份轉換,子公司董事會為股份轉換決議後,應於10日內公告決議內容、轉換契約應記載事項,並通知子公司股東,得於限定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是以,為求股東權益公平性,子公司股東之通知對象及請求公司收買之股數,均以子公司董事會決議當日之股東名冊所記載之股東及股數為準。

(106.09.06 經商字第10602420870號)

<經濟部函>

一、已為破產登記之公司毋庸再依公司法第9條第3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其相關登記

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另依破產法第66條規定:「法院為破產宣告時,就破產人或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登記所,囑託為破產之登記。」是以公司於破產程序中,均應依破產法等相關規定處理;若破產公司再依公司法第9條第3項撤銷或廢止其相關登記,難謂於破產程序無影響,爰已為破產登記之公司,毋庸再依前開公司法第9條第3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其相關登記。

(經濟部106.08.30經商字第10602419080號函)

二、簡易股份轉換以子公司董事會決議當日之股東名冊為準

公司進行簡易股份轉換,子公司股東之通知對象及請求公司收買之股數,均以子公司董事會決議當日之股東名冊所記載之股東及股數為準。

按企業併購法第30條規定,母子公司間進行簡易股份轉換,子公司董事會為股份轉換決議後,應於10日內公告決議內容、轉換契約應記載事項,並通知子公司股東,得於限定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是以,為求股東權益公平性,子公司股東之通知對象及請求公司收買之股數,均以子公司董事會決議當日之股東名冊所記載之股東及股數為準。

(經濟部106.09.06經商字第10602420870號函)

三、公司受領股東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以及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之會計處理疑義

一、依據本部於106年8月2日召開「研議公司受領股東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之會計處理疑義」會議決議。

二、報導期間開始日在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之財務報表,關於股東無償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予公司,係股東基於股東之地位所為之行為,無論有無依持股比例,應一律認列為資本公積,本部94年5月5日經商字第09402048030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三、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應認列為資本公積,而非其他收入,本部93年3月23日經商字第09302041230號函釋予以廢止,另本部91年4月11日經商字第09102053510號函及92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09202260140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經濟部106.09.21經商字第106024202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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