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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
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106.10.06台財稅字第106006249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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