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
一、內部人股權轉讓常見違規態樣
主旨:為降低內部人股權轉讓違規情事,請貴公司配合將常見違規態樣轉知所屬內部人知悉並督促應確實依規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避免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規定而遭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鍰,爰彙總近來上市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違規態樣,請務必轉知所屬內部人知悉。
(一) 持股轉讓事前申報常見缺失:
1、取得內部人身分未屆滿6個月,即於集中交易市場賣出股票。
2、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未於股票轉讓前辦理事前申報。
3、內部人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股票,已辦理事前申報,惟每ㄧ日轉讓股數超過每ㄧ交易日得轉讓之數量上限。
4、內部人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股票,其申報轉讓之方式與實際交易方式不同(例如申報以鉅額逐筆或盤後定價交易方式轉讓,而實際卻以鉅額配對方式轉讓)。
5、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全體合計每日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股票超過10,000股,未於轉讓前辦理事前申報。
6、內部人轉讓持股前已辦理事前申報,惟未注意申報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者,應於申報之日起3日後開始轉讓,申報轉讓給特定人者,應於申報之日起3日內轉讓完畢。
7、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股票遭金融機構斷頭或法院拍賣,惟未辦理事前申報。
8、內部人事前申報於集中市場轉讓者,若未於預計轉讓期間內完成轉讓,應於轉讓期間屆滿3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未轉讓完成理由」,惟未辦理持股未轉讓理由之事前申報。
(二) 持股轉讓事後申報常見缺失:
1、內部人未申報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持股變動情形。
2、內部人因誤植或疏漏未確實依實際持股情形辦理事後申報。
3、內部人已向公司正確申報其持股變動情形,惟公司股務(股務代理機構)因誤植或疏漏,致未正確申報內部人持股變動情形。
4、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股票遭金融機構斷頭或法院拍賣,惟未辦理事後申報。
5、內部人持股設定質權後,未即通知公司。
6、內部人通知公司持股設質後,公司未依規定於質權設定後5日內申報並公告出質情形。
二、鑒於公司或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規定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1、2款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爰惠請轉知內部人及公司相關股務執行人員務必依規辦理。
(證交所106.10.12臺證監字第1060403196號)
二、內部人認購所屬公司減資換發新股之畸零股有歸入權之適用
主旨:有關內部人認購所屬公司減資換發新股之畸零股有歸入權之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0月16日金管證交字第1060038415號函辦理。
二、內部人認購所屬公司減資換發新股之畸零股,有自主決定權且有其對價,核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所定之「買進」,並以實際認購價格為取得成本及減資換發新股基準日為取得時點。
三、請貴公司轉知內部人如認購公司減資換發新股之畸零股須注意歸入權規範。
(證交所106.10.23臺證監字第1060403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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