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1.營利事業因庫藏股交易,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及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致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
營利事業下列股權交易事項,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規定處理而須沖抵保留盈餘時,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一、轉讓或註銷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或公司法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金融工具」規定,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
二、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定調整投資之帳面金額及權益項目,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
三、被投資公司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依第1點規定沖抵同種類交易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營利事業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定,按持股比例認列與被投資公司相同之權益變動項目而沖抵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
(財政部106.11.22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
2.訂定「一百零七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訂定「一百零七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零七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零七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八四、五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五九、五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財政部106.11.20台財稅字第10600689390號令)
3.核釋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之進銷項憑證取得或開立規定。
一、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進、銷項憑證之取得或開立,得就下列兩種方式自行擇一辦理;同一合資案件經選定後,未報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一)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前開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二)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按下列方式辦理:
1、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主辦營業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
2、對共同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載明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其他合資營業人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並於備註欄載明上開文字。
二、前項所稱分攤比例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且其進、銷項分攤之比例應一致。
三、廢止本部99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0573920號令。
(財政部106.11.16台財稅字第10604652310號令)
4.核釋境外電商申報銷售額匯率換算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者,應按同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2規定之日期,將其銷售額依往來銀行牌告之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開細則規定,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財政部106.11.10台財稅字第106046678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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