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異業別合併報表IFRSs會計項目及代碼」修訂
主旨:修訂「異業別合併報表IFRSs會計項目及代碼」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月10日金管證審字第1060051280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我國於107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委員會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保險合約」、第九號「金融工具」及第十五號「客戶合約之收入」,經參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6月28日金管證審字第1060023231號函修訂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6年9月14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32840號函修訂發布之「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6年8月2日金管銀法字第10610003940號函修訂發布之「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106年8月23日金管保財字第10602502861號函修訂發布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配合修改本公司之「異業別合併報表IFRSs會計項目及代碼」(附件),並自107年起開始適用。前開附件亦置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twse.com.tw「首頁/市場公告/公文查詢」供下載。
(證交所107.01.12臺證上一字第1070000679號)
二、內部人股權轉讓常見違規態樣
主旨:為降低內部人股權轉讓違規情事,請貴公司配合將常見違規態樣轉知所屬內部人知悉並督促應確實依規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避免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規定而遭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鍰,爰彙總近來上市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違規態樣,請務必轉知所屬內部人知悉。
(一)持股轉讓事前申報常見缺失:
1、取得內部人身分未屆滿6個月,即於集中交易市場賣出股票。
2、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未於股票轉讓前辦理事前申報。
3、內部人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股票,已辦理事前申報,惟每ㄧ日轉讓股數超過每一交易日得轉讓之數量上限。
4、內部人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股票,其申報轉讓之方式與實際交易方式不同(例如申報以鉅額逐筆或盤後定價交易方式轉讓,而實際卻以鉅額配對方式轉讓)。
5、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全體合計每日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股票超過10,000股,未於轉讓前辦理事前申報。
6、內部人轉讓持股前已辦理事前申報,惟未注意申報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者,應於申報之日起3日後開始轉讓,申報轉讓給特定人者,應於申報之日起3日內轉讓完畢。
7、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股票遭金融機構斷頭或法院拍賣,惟未辦理事前申報。
8、內部人事前申報於集中市場轉讓者,若未於預計轉讓期間內完成轉讓,應於轉讓期間屆滿3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未轉讓完成理由」,惟未辦理持股未轉讓理由之事前申報。
(二)持股轉讓事後申報常見缺失:
1、內部人未申報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持股變動情形。
2、內部人因誤植或疏漏未確實依實際持股情形辦理事後申報。
3、內部人已向公司正確申報其持股變動情形,惟公司股務(股務代理機構)因誤植或疏漏,致未正確申報內部人持股變動情形。
4、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股票遭金融機構斷頭或法院拍賣,惟未辦理事後申報。
5、內部人持股設定質權後,未即通知公司。
6、內部人通知公司持股設質後,公司未依規定於質權設定後5日內申報並公告出質情形。
二、鑒於公司或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規定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1、2款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爰惠請轉知內部人及公司相關股務執行人員務必依規辦理。
(證交所107.01.12臺證監字第1070400158號)
三、訂定107年度適用之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
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公開發行公司第一、二、三季財務 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本會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審字第一○六○○○一九九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略)
(金管會107.01.24金管證審字第 1070300753 號)
四、內部人以持有之所屬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股款轉讓應注意事項
主旨:上市公司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其持有之所屬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股款轉讓者,請轉知所屬內部人應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月18日金管證交字第1060049396號函辦理。
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月19日金管證三字第0950000352號令,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依公司法第131條規定,以其持有之股票抵繳股款轉讓予發起設立之公司,該受讓之公司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另依98年11月3日金管證交字第0980056017號令,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依公司法第272條規定,以其持有之股票作價抵繳公司發行新股應繳納之股款,該受讓之公司應為已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始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所定之「特定人」。
(證交所107.01.26臺證監字第1070400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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