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1.核釋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符合本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第1點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原因,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依此,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如係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1點第2款、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
(財政部107.10.31台財稅字第10704604570號令)
2.代發獎金單位委託實體通路辦理代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印花稅課徵事宜
一、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7條第1項後段規定,受財政部所屬機關(構)轉委託辦理代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單位(下稱代發獎金單位),複委託第三人(下稱實體通路)辦理實體據點之代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作業,實體通路於代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時扣取之印花稅款,得由代發獎金單位分別向實體通路所轄縣市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代為繳納印花稅;代發獎金單位應編製載明上開應課徵印花稅之中獎統一發票獎項、期別、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中獎金額、印花稅款金額及實體通路所轄縣市序號之明細報表,備供稽徵機關檢查,免就上開中獎統一發票逐張加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戳記
二、實體通路向代發獎金單位請領墊付款項之憑證,如僅係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三、本令自108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107.10.04台財稅字第10704564560號令)
3.核釋國內信用卡發卡機構取得國外收單轉付之交換手續費及國內收單機構收取國內特約商店轉付予國外信用卡發卡機構之交換手續費徵免營業稅規定。
一、國內信用卡發卡機構取得國外收單機構轉付國外特約商店支付之交換手續費,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檢具外匯證明文件或國內清算機構、國際信用卡組織核帳報表,申報適用零稅率。
二、國外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取國內收單機構轉付國內特約商店支付之交換手續費,屬銷售勞務予我國營業人之報酬,參照本部101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6270號令規定,國內收單機構如於其與特約商店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其交換手續費得按代收代付辦理者,由國內特約商店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未符上開規定者,國內收單機構應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全部費用及其支付國外發卡機構之交換手續費,分別依同法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三、本令發布日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或據以申請釋示之案件,適用本令規定,其有溢繳稅款者,准予退還。國內特約商店及國內收單機構於108年1月15日前未依前點規定報繳營業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107.10.03台財稅字第107046039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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