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廢止
廢止「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證期局107.11.09金管證審字第10703407226號)
二、「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修正
修正「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附修正「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證期局107.11.09金管證審字第1070340722號)
三、108年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主旨:有關明(108)年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應行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2月11日金管證交字第1040049667號函及106年1月18日金管證交字第10600003815號函暨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辦理。
二、為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並持續提升公司治理,自107年起全體上市公司召開股東會均應採行電子投票,每日召開股東常會之上市(櫃)公司登記家數限額為100家;惟最近一年股東會(含臨時會)電子投票出席股份總數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曾達50%以上且章程載明採用董監候選人提名制之公司,則不受前述每日召開限額100家之限制。
三、貴公司明(108)年可選擇使用「證券暨期貨相關單位共用憑證」或「工商電子憑證」IC卡向本公司辦理登記輸入股東會日期。
四、登記作業採時間優先原則,單日逾100家時,該日即不再接受登錄。本公司將於本(107)年12月辦理二次登錄IC卡及登記股東會日期之測試作業,作業時程參考附件一,操作手冊參考附件二。
五、配合本次召開股東常會日期登記測試作業,測試系統帳號密碼將於本(107)年11月30日下午5點進行重置(將正式申報系統登入之帳號密碼覆蓋至測試系統),貴公司登入測試系統時請注意登入密碼已被改成正式系統之密碼。
六、有關明(108)年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將自明(108)年1月3日上午9點起開放登記輸入,公司無論是否為不受每日限額100家之公司均需上線登記,每家公司須使用已登錄之IC卡限點選1日,若公司未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登記股東會日期,或登記日期與重大訊息及召開股東會公告之開會日期不一致,將無法完成公告程序。
七、有關電腦操作及IC卡設定相關問題請逕洽本公司電腦規劃部林小姐02-81015871,法規業務問題請洽上市一部張先生02-81013783、邱先生02-81013559。
(證交所107.11.19臺證上一字第1071805432號)
四、「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附件略)
(證期局107.11.26金管證發字第1070341072
號)
五、外國發行人在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外國普通債券相關規範
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新臺幣計價外國普通債券,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
所稱外國發行人及專業投資人,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及相關規定認定之。
(二)
外國發行人除應符合註冊地國法令規定外,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1、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辦理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須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規定。
2、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辦理公告並申報年度及各季財務報告之相關資訊揭露規定。
3、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或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
(三)
外國發行人發行上開普通債券,應遵守下列規範:
1、所募集之資金應使用於我國境內重大公共建設、離岸風電建設及其他綠能產業建設,且符合外國人投資條例所規範之投資範圍。
2、應以固定利率或正浮動利率方式計息,所募集之資金應以新臺幣保留,不得兌換為外幣使用。
3、公開說明書應依國際金融市場慣例編製,且應載明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及其重要約定事項,該受託人限由本國金融或信託事業機構擔任。
4、應於債券櫃檯買賣前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1)
應先檢附書件向櫃買中心申請取得預審意見後,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向經濟部、其授權之所屬機關或其委託之其他機關、機構申請取得核准投資之證明文件。
(2)
依前開規定取得核准投資之證明文件後,併同櫃買中心出具得為櫃檯買賣之同意函、預定發行辦法、發行人基本資料及資金用途等資料,事先報備中央銀行外匯局並副知櫃買中心後,始得發行。
(3)
應於取得該債券得為櫃檯買賣同意函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櫃買中心申請登錄為櫃檯買賣。
5、應於債券發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1)
應於發行後十五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相關發行資料(如債券經信用評等者,應併予揭露信用評等結果)。
(2)
應按季洽請原主辦承銷商或會計師對資金執行進度、未支用資金處理狀況之合理性及是否涉及計畫變更出具評估意見,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將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金計畫變更時,亦同。
(3)
除外國發行人為政府機關者外,應於發行後每月十日前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更新發行餘額相關資料。
6、資金運用計畫如有變更,應事前取得櫃買中心同意,並於辦理計畫變更後報備中央銀行外匯局及副知櫃買中心。
(四)
上開普通債券其應募人及購買人再行賣出之交易對象,以專業投資人為限,並應於發行辦法及公開說明書封面載明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證期局107.11.30金管證發字第107011894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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