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一、符合一定條件之公有土地及房屋,供團體或機構依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得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土地,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房屋,以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均設於公立學校為限,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二、修正本部102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10200621790號令及103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300620070號令,刪除「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財政部108.02.25台財稅字第10700666800號令)
< Bac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