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附表格式修正
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三條格式八之七。
附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三條格式八之七
(附件略)
(金管會108.04.24金管證審字第 1080310909 號)
二、上市(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規定
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金管會108.04.25金管證交字第
1080311451 號)
三、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不再擔任專業訓練機構
主旨:所請不再擔任「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本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乙案,同意照辦,嗣後若再辦理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請另案提出申請。
說明: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會108年4月8日治理字第108000025號函及同年月18日電子郵件辦理。
正本: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金管會108.04.25金管證審字第1080311499號)
四、請自行檢視獨立董事資格條件及獨立性
主旨:為持續落實公司治理,請貴公司依說明事項自行檢視獨立董事資格條件及獨立性,請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2年11月25日證期(發)字第1020044499號函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辦理。
二、本公司前於102年12月10日以臺證上一字第1020024636號函請上市公司於新選任獨立董事就任後檢送相關聲明書及資格條件檢查表,並於每季對上市公司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時,就受查公司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是否持續符合資格條件及獨立性等一併查核,以確保獨立董事之提名、選任工作得以落實,進而提升公司治理之效能。
三、為持續落實公司治理並強化獨立董事適格性之查核,請貴公司依修訂後之聲明書及檢查表(如附件一至四)自行或再行檢視獨立董事資格條件及獨立性,如有未符「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等相關
規定者,應即為適法性處理並函知本公司。另本公司將依下列時程洽貴公司檢送相關資料:
(一)當年度有選任獨立董事之公司,於新任獨立董事就任後十日內檢送修訂後之「獨立董事(選任時)資格條件檢查表」(附件一)及「獨立董事(選任時)聲明書」(附件三)及相關附件資料函知本公司。本年度於發函日前已改選獨立董事之上市公司,應依修訂後之檢查表及聲明書重新檢送。
(二)當年度未重新選任獨立董事之公司,請依修訂後之「獨立董事(任職期間)資格條件檢查表」(附件二)檢視現任獨立董事適格性,並由貴公司及現任獨立董事出具「獨立董事(任職期間)聲明書」(附件四),備供本公司查核之用。
(附件略)
(證交所108.04.26臺證上一字第10818019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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