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舊函令不再援用
主旨:有關本部93年3月30日經商字第09302047000函不再援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9條第3項規定:「第1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是以,旨揭函與新法規定不符,不再援用。
(經濟部108.05.07經商字第10802410500號)
二、廢止舊函令
依據經濟部108年5月8日經商字第10802410490號函,經濟部100年2月23日經商字第10002403260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一、本部100年2月23日經商字第10002403260函未區分公司法是否有規定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得以章程另訂較高出席及同意門檻,均得以章程提高決議門檻。惟公司法既僅於特定條文中規定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出席及同意門檻「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如公司法第13條第4項、第29條第1項、第185條第3項、第277條第4項....等),且為保障交易安全,尚難期待新加入股東或債權人均已查閱公司章程,而知悉章程已有異於公司法明定之出席及同意門檻,及為避免干擾企業正常運作造成僵局,應僅於公司法有明定章程得規定較高之規定時,始得依該規定為之。是以,上開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二、另已依本部上揭函訂定章程者,得於下次修正章程時一併修正。
(經濟部108.05.08經商字第10802410490號)
三、廢止舊函令
主旨:廢止本部90年6月1日經(90)商六字第09002115660號函、96年11月12日經商字第09600649320號函及99年3月18日經商字第09900538530號函解釋(如附件)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有關本部對於視聽歌唱業認定之旨揭函文與現行實務不一致,爰不再援用。
(經濟部108.05.09經商字第10802410670號)
四、公司不得於章程限制董事(長)不得連任或只能連選連任
主旨:有關公司是否得於章程限制董事(長)不得連任或只能連選連任一次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次按,同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二、董事得連選連任係公司法明文賦予之權利,既董事得連選連任,同樣具董事身分之董事長又無其他特別規定,應亦得連選連任。是以,公司於章程限制董事(長)不得連任或只能連選連任一次,與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之意旨不符。
(經濟部108.05.20經商字第10802411360號)
五、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其議事錄之記載
主旨:有關依新修正公司法第205條第5項,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議事錄應記載內容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司法第205條第5項規定,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同條第6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另董事會議事錄之記載,依同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規定:「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第4項)」先予敘明。
二、如董事會議案採書面決議,其議事錄記載方式,除表彰係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外,因無實際開會故無需記載會議場所。其餘事項可參照前揭公司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所規定之議事錄應記載內容,依事實記載即可。
(經濟部108.05.21經商字第10802411250號)
六、章程訂定較高股東表決權同意數須依公司法規定
有限公司於章程訂定較公司法規定為高之股東表決權同意數時,僅於公司法有明定章程得規定較高之規定時,始得依該規定為之。以往相關函釋與此不符部分,均停止適用。
(經濟部108.05.21經商字第10800597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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