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依規定期限申報公司基本資料及股利分派情形
主旨:時值上市公司召開股東會期間,提醒各上市公司應依規定期限申報公司基本資料及股利分派情形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二、配合公司法修訂盈餘分派於經修正公司章程後,可按季或半年度發放股利,本公司爰配合修正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司基本資料」申報作業,新增「普通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頻率」及「普通股年度(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
)現金股息及紅利決議層級」申報項目:倘上市公司股東會決議修正章程變更股利分派頻率,或修正年度現金
股息及紅利決議層級時,應依前揭辦法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於決議後二日內辦理前開申報,俾投資人知悉。
三、又現行前揭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係規範上市公司應於股東會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兩小時前申報「股利分派情形-股東會確認後適用」,惟歷來常見提前或延遲輸入前開事項,或誤植股利所屬年度、盈餘分派各欄位等缺失,爰重申上市公司應依規適時申報,並加強資訊申報之正確性。
(證交所108.05.03臺證上一字第1081802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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