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
主旨:訂定「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為:「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獨資或合夥商業。」
(經濟部108.07.04經商字第 10802415130 號)
二、「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制度設計應行注意事項」修正
修正「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會計制度一致性規範」,名稱並修正為「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制度設計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附修正「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制度設計應行注意事項」
(經濟部108、07、11經計字第 10804023680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