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二、所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
(一)
出資人出資。
(二)
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
(三)
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
(四)
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會108.07.03金管證發字第 1080321164 號)
二、因依外國法令辦理合併之特定人認定
一、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開立投資專戶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因依外國法令辦理合併,須將公開發行股份移轉予另一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該合併案件並依本會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金管證八字第○九四○一四九二九七號令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辦理移轉者,則受讓之境外華僑或外國人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特定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會108.07.10金管證交字第 1080318053 號)
三、轉知公司於編製各期財務報告時請注意事項
主旨:轉知公司於編製各期財務報告時,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年7月22日證期(審)字第1080324022號函辦理。
二、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第15條第12款規定,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應加註釋;復依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之觀念架構規定,一般用途財務報導之目的,係提供對現有及潛在之投資者、貸款人及其他債權人於作成有關提供資源予個體之決策時有用之報導個體之財務資訊。提醒公司於編製各期財務報告時,應依編製準則及觀念架構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適當揭露重大未認列合約承諾。
(證交所108.07.25臺證上一字第1080013071號)
四、上市公司107年度年報主要缺失
主旨:彙列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107年度年報所發現之主要缺失如說明,請各上市公司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年報,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年報作業程序」辦理。
二、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107年度年報所發現之共同缺失如下:
(一)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規定揭露未來公司發展策略、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二)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8條第2項規定於前一年度營業結果揭露前一年度營業計畫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予以檢討,作成說明。
(三)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8條第3項規定於本年度營業計劃揭露當年度之經營方針、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及重要之產銷政策。
(四)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2款第1目附表一之規定格式揭露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五)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3款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一之三規定格式揭露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六)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3款第3目之規定比較說明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七)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4款第1目附表二規定格式揭露董事會運作情形。
(八)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4款第2目附表二之一或附表二之一之一規定格式揭露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
(九)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4款第3目附表二之二規定格式揭露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十)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4款第4目附表二之二之一規定格式揭露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十一)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4款第5目附表二之二之二規定格式揭露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十二)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4款第7目規定揭露其已訂定之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十三)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4款第10目規定揭露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依法被處罰、公司對其內部人員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處罰、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
(十四)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4款第13目附表二之三規定格式揭露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會計主管、財務主管、內部稽核主管及研發主管等解任情形。
(十五)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9款附表三之一規定格式揭露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
(十六)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0條第6款第13目規定揭露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至少需包含資安風險評估分析之說明,若經評估係屬重大營運風險,尚須揭露因應措施)。
(證交所108.07.26臺證上一字第1081803454號)
五、109年度適用之IFRSs
一、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 IFRSs),除第二點規定外,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下載專區」(網址:http://163.29.17.154/ifrs/index.cfm)公告之各年度適用之IFRSs。
二、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得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各號公報編製財務報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相關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且經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編製財務報告後,不得變更選擇採用前點規定版本。
(二)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前,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三)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者,應於各期財務報告之附註中說明採用之版本,及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其會計政策與本會認可該年度適用之IFRSs之重大差異及影響金額。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七○三二四八五七號令,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廢止。
(金管會108.07.29金管證審字第 10803230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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