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1.個人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補助標準受領喪葬費屬政府贈與免納所得稅。
一、衛生福利部依「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補助標準」對死後捐贈者之親屬補助喪葬費,核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廢止本部92年8月5日台財稅字第0920044804號書函。
(財政部108.09.17台財稅字第10804621290號令)
2.核釋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得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受遺贈取得,且該個人及遺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
(財政部108.09.11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
3.核釋合作社給付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合作社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依合作社法第23條第1項或信用合作社法第23條第4款規定,按其章程由當年度盈餘提撥或提列之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未以費用列支且於該盈餘所屬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108.09.06台財稅字第108006053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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