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1.核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因工作而首次准在我國居留之適用要件。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自107年2月8日起施行,外國人於本法施行前即首次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如該首次聘僱契約期間涵蓋本法施行前及施行當年度(107年度),且於該契約期間經認定為本法第4條第2款規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者,得認屬符合本法第9條有關自本法施行當年度起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該外國人可檢附勞動部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足資證明其於首次聘僱契約期間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等),於申報所得稅時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
(財政部108.10.28台財稅字第10800648790號令)
2.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補習費收入免徵業稅。
一、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二、修正本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刪除「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108.10.28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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