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1.核釋營利事業自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解散清算取得之賸餘財產超過原出資額部分,得申請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課稅。
營利事業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依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辦理解散清算並分派賸餘財產,營利事業取得該賸餘財產超過其原出資額部分之所得,核屬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所稱境外轉投資收益,營利事業將該所得匯回,得選擇申請依前開條例規定管理運用及課稅。其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4條第2項第3款後段規定應檢附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應以境外轉投資事業股東或股東會決議解散議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財政部108.12.23台財稅字第10804618580號令)
2.核釋年金改革後退伍除役軍職人員退休俸所得稅徵免規定。
軍職人員退伍除役領取之退休俸,原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下稱退撫基金)支付,嗣依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4條第6項規定及107年6月28日修正發布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2項、第3項規定,於107年7月1日以後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按70%比率支付部分,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108.12.16台財稅字第10804633290號令)
3.訂定109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訂定「一百零九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零九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零九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及合夥組織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財政部108.12.16台財稅字第10800704450號令)
4.核釋營利事業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認定標準。
一、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之規定如下:
(一)該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15億元。
(二)前款所稱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指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成員與中華民國境外其他成員間所從事之受控交易總額,不分交易類型,其交易所涉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之收入或支出,以絕對金額相加之全年總額。
(三)跨國企業集團在中華民國境內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者,依個別成員分別適用第1款規定;其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應備妥及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者,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序文後段規定指定其中1個營利事業成員備妥及送交。
二、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之1第6項規定得免送交「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Report)」之範圍如下:
(一)其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該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270億元【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成果報告規定,以歐元7.5億元按我國104年1月匯率換算等值新臺幣之金額】。
(二)其所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該集團符合該居住地國或地區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規定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2.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經該集團指定其他成員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以下簡稱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且符合該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居住地國或地區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規定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3.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未指定集團其他成員為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符合前款我國所定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4.該營利事業當年度符合前點第1款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規定之標準。
三、前點第1款所稱合併收入總額,指最終母公司依居住地國或地區會計原則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揭露之所有收入,包括營業收入、其他收益及營業外收入。
四、符合第1點第1款或第2點規定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之營利事業,其所屬跨國企業集團依其他成員居住地國或地區規定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者,稽徵機關查核時如有必要,得以書面調查函通知依限提示該等報告。
五、本令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六、廢止本部106年12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0690號令
(財政部108.12.10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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