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5年5月22日經商字第09502071860號函部分內容不再援用
主旨:本部95年5月22日經商字第09502071860號函部分內容不再援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按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1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第4項)。第1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第5)。……。」。是以,旨揭函部分內容與上開修正規定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經濟部109.02.18經商字第10902404300號)
二、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監察權行使範疇
一、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二、依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第20條規定:「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第23條規定:「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第28條規定:「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有關帳簿、表冊之認定,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公司法第48條規定所稱財產文件,係指公司所擁有之財產之文件,所謂財產,例如動產、不動產。
四、來函所詢所舉各種文件是否屬帳簿、表冊、財產文件之範疇,請依上開規定認定。具體個案,如涉及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與董事間就帳簿、表冊、財產文件認定上之爭執者,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
(經濟部109年2月18日經商字第10900525160號)
三、因嗣後董事會決議變更發行股數且股款已於開會決議變更前收足,而將增資基準日定於董事會變更發行新股相關決議日前,會計師因於查核簽證時已得確認於增資基準日股款是否確實收足並符合董事會決議,自無不可
一、按公司發行新股係屬董事會之職權,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應明確訂明發行新股金額、股數等(公司法第266條規定參照)。另會計師受託查核公司增加實收資本額變更登記,其查核報告書應載明來源及其發行股款價額、發行股數與資本額,另應行查核股款繳納、動用、質押、解約、轉讓情事(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7條參照),合先敘明。
二、次按公司辦理現金增資需踐行公司法第267條程序,於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後,方有股款繳納事宜,是以,董事會所決議之增資基準日,自應於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及股款繳足後;惟如因嗣後董事會決議變更發行股數且股款已於開會決議變更前收足,而將增資基準日定於董事會變更發行新股相關決議日前,會計師因於查核簽證時已得確認於增資基準日股款是否確實收足並符合董事會決議,自無不可。
三、至所詢本部105年1月28日經商字第10502005270號函一節,其旨在闡明公司發行新股認繳不足致無法於增資基準日完成者,得召開董事會決議修正發行新股數額及增資基準日,以實際已認購繳款之金額辦理,非謂增資基準日皆不得早於董事會決議之日,應視具體個案狀況而定。
(經濟部109年2月19日經商字第10902402960號)
四、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59條規定適用疑義
一、復本部商業司案陳貴局108年11月21日智商字第10815002810號函。
二、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59條規定「雙方代表禁止原則」,應係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尚非完全適用。是以,是否有「雙方代表禁止原則」之適用,參酌司法實務多數見解,仍應視是否與公司間有利益衝突之情形而定,即依個案具體衡量,倘未減損公司財產、無損及公司債權人債權之擔保或有保護公益之情形,似得認無須準用公司法第59條規定之「雙方代表禁止原則」。
三、本部92年9月15日經商字第09202193120號函、101年10月12日經商字第10102119590號函,應予補充。
(經濟部109.02.20經商字第1090240422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