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一百零九年一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
主旨: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因應近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事件,延長公開發行公司公告並申報一百零九年一月份 營運情形之期限至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
二、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
一、合併營業收入額。
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
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復依本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七○三四五四八八號令規定,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款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金管會109.02.03金管證審字第 1090360397 號)
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稱「股價變化異常」之情況
一、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股價變化異常」,係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符合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經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規定採行處置措施。
(二)
依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有價證券之交易,認有異常並嚴重影響市場交割或給付結算安全之虞時,或有其他維護市場秩序及交易安全之必要情形,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採行處置措施。
(三)
依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由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或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採行處置措施。
二、有前點各款情形之一者,若其最近年度或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營業淨利及稅前純益均較去年同期及前一季大幅成長(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底送件者為例,其一百零八年度財務報告前揭項目須較一百零七年度大幅成長且一百零八年第四季須較第三季大幅成長),且經公司舉證其董事、監察人、大股東並無參與其股價炒作,並與類股比較其股價走勢尚屬正常,所募集資金亦擬用於購置固定資產、收購相同產業或生產事業之公司超過半數之股權、或轉投資子公司且該子公司取得資金之用途亦係用於購置固定資產者,本會經綜合考量後,得不退回其申報案。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二○八九號函及本會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一二三○三七號函,依本會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八○一四○二九七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金管會109.02.21金管證發字第108014029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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