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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釋政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發給個人防疫補償之綜合所得稅徵免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發給個人之防疫補償,核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109.03.31台財稅字第10904533040號令)

2.規範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一、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亦屬前點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一)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本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三、廢止本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

(財政部109.03.26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

3.核釋私募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時價之估定。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之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買賣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時價,依下列方式估定之:

(一)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有價證券之收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收盤價估定之;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收盤價估定之。

(二)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其價值;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二、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私募普通股股票,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價,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調整估價。

(財政部109.03.23台財稅字第10800685380號令)

4.核釋全民健保特約藥局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徵用口罩,自政府取得款項之綜合所得稅徵免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代售徵用口罩,自政府取得之款項,其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109.03.13台財稅字第109045248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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