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1.補充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其受扶養親屬,得依同法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或之6及第3項規定,列報該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109.04.29台財稅字第10804661680號令)
2.買賣依櫃買中心規定募集發行之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符合上開規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買賣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課徵1‰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109.04.16台財稅字第10900005070號令)
3.所有權人將原供長照機構使用之不動產無償移轉長照社團法人所涉贈與稅徵免。
一、土地所有權人將原供作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使用之土地,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19條規定,無償移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繼續作長照用途,並取得社員身分者,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範圍,於辦理改設法人登記時,無需檢附贈與稅完稅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人移轉房屋符合上開要件者,亦同。但經稽徵機關查明所有權人有藉移轉不動產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情事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
二、前點不動產所有權人如未取得社員身分,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
(財政部109.04.01台財稅字第109005187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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