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1.公司取得母公司持有之另一子公司全部股權而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
一、公司購買其母公司持有之另一子公司全部股權,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6年12月21日(96)基秘字第344號函、100年12月29日(100)基秘字第390號函及105年11月18日(105)基秘字第293號函規定,以母公司對該子公司採用權益法投資之帳面金額(評估原採用權益法投資減損損失後之金額)入帳及認列該子公司原帳列之其他權益,並將購買股權之對價及認列其他權益之金額合計數,超過其對該子公司入帳帳面金額之差額,沖抵由發行溢價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股權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二
、公司從事上開交易如有藉法律形式或其他不當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按查得事實課稅。
(財政部109.05.26台財稅字第10804041780號令)
2.核釋營利事業承租資產自108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規定。
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自108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者,除下列事項外,應依該準則規定認列相關成本費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一、使用權資產之成本中屬於拆卸、移除或復原之估計成本部分,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俟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
二、使用權資產依該準則規定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損」及第40號「投資性不動產」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屬未實現損益,應於結算申報書調整減列。
(財政部109.05.22台財稅字第10904546810號令)
3.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會計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107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分配之金額,得列該年度盈餘減除項目。
營利事業107年度依本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規定,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追溯調整107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併計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者,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自該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109.05.04台財稅字第109045587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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