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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函>

一、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列舉並說明第185條第1項各款事項主要內容於召集事由疑義

按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前段規定,第185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爰不得僅在召集事由記載「處分重大資產」,應至少載明處分資產內容,惟具體個案如有爭議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

(經濟部109年8月19日經商字第109000680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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