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審計>
壹、會計審計(一般)
一、新審計準則公報發布(109.10.16)
審計準則公報於109.9.29發布第74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責任」,自109.12.31起實施,取代原審計公報第43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
二、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109.10.28)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企業合併及具控制之投資」於109.10.21第二次修訂。
三、評價實務指引及會審特別議題指引發布(109.10.16)
評價準則公報第1號至第12號及評價實務指引第1號至第3號於109.9.25修訂,並自109.12.25起實施。
四、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問答:無
貳、會計審計(上市櫃及公開發行)
一、「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109.10.21)
金管會109.10.21.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8195號函發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增訂規範上市上櫃公司應於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增加揭露監察人酬金資訊及公司薪資報酬政策。本次修正自編製109年度個體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二、「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修訂(109.10.26)
金管會109.10.26.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941號令發布修正第3~5條、7、10條文。本次為強化會計師事務所品質管制之責任,提升會計師查核簽證品質,及配合實務與監理需要,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五條,修正要點如下:
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爰酌作文字修正。另配合本次修正,調整附表一申請書內容。(修正條文第三條)
2、申請辦理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會計師應具備之工作經歷,由三年增加至五年,並限於執行或協助執行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又將具備上開經歷之人數提高至三人。另會計師其最近一年進修時數,由至少二十小時提高至四十小時。(修正條文第四條)
3、明定會計師事務所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六號規定訂定品質管制制度,並將未訂定或未有效執行品質管制制度列為得不予核准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事由。(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
4、明定經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事務所新增會計師辦理該項業務,應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另配合修訂會計師因違反規定經撤銷或廢止核准後重行申請核准之依據。又經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如退出其所屬之會計師事務所,金管會應予廢止其核准,該會計師事務所並應於規定期限內向金管會申報。(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條)
三、會計師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採行遠端工作模式之應注意事項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對審計工作之影響,金管會109.9.30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589號函發布「會計師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採行遠端工作模式之應注意事項」,旨揭注意事項係為提醒查核人員善用數位科技協助取得適切查核證據,非替代查核程序,爰會計師不得援用該注意事項作為查核意見之依據。詳細內容請詳內網。
四、IFRS專區
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TIFRS專區》新增IFRS問答集:109.10.26日發布「委外催收款項之會計處理疑義」,內容請詳內網。
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TIFRS專區》新增IFRS問答集:109.9.11日發布「發行股票公司行使歸入權所獲利益之會計處理疑義」,內容請詳內網。
< Back
|